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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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花都区***通用机械制造厂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 9038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5 14:27: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花都区***通用机械制造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406053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90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11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4559361,金额99,579.48元,税额16,928.52元,价税合计116,50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上述1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购进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16,928.52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时期2016年5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你单位取得天津晋广源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4559312-04559323、04559334-04559336,金额1,498,861.53元,税额254,806.47元,价税合计1,753,66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上述15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购进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254,806.47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时期2016年5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取得上述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部分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3)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4)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征你单位2016年5月增值税271,734.99元。

2.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021.45元,教育费附加8,152.05元,地方教育附加5,434.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故不再作追征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9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9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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