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廉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开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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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1***M2A2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M2A2

法定代表人: 庞***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81********775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二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税款。 

(一)建筑服务情况 你公司与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翔公司”)签订的关于“豪景花园”楼盘建筑工程合同流于形式。你公司与广东聚翔公司签订的“豪景花园”楼盘建筑工程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用聚翔公司的建筑资质向住建局审批报建楼盘施工。你公司实际上没有接受到聚翔公司提供的楼盘建筑施工服务,并且你公司将聚翔公司新开设的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操作用于购买建筑材料等。 “豪景花园”楼盘的实际施工方与聚翔公司没有“挂靠”关系。你公司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分别与各施工班组签订“豪景花园”的工程合同,对应的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各施工班组与聚翔公司没有任何关于楼盘工程的转包或分包关系,各施工班组没有支付到任何的管理费或“挂靠”费用给聚翔公司。聚翔公司没有委托你公司组建施工班组进行楼盘的建筑施工,也没有委托你公司支付实际施工班组相应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2)发票流情况 经检查,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针对“豪景花园”楼盘建筑工程,你公司取得聚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81份,金额总计74,220,183.27元,税额总计6,679,816.73元,价税总计80,900,000.00元,明细如下:2021年4月26日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12170241-12170264,金额合计22,018,348.56元,税额合计1,981,651.44元,价税合计24,000,000.00元);2021年5月26日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12170339-12170372,金额合计31,192,660.46元,税额合计2,807,339.54元,价税合计34,000,000.00元);2021年6月29日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12170595-12170608,金额合计12,752,293.54元,税额合计1,147,706.46元,价税合计13,900,000.00元);2021年7月31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12170692-12170696,金额合计4,587,155.95元,税额合计412,844.05元,价税合计5,000,000.00元);2021年11月1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12130,发票号码:48574746-148574749,金额合计3,669,724.76元,税额合计330,275.24元,价税合计4,000,000.00元)。

你公司已分别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6,679,816.7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3)资金流情况 经检查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你公司支付给聚翔公司开具上述81份发票所对应的“工程款”,均是从你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至聚翔公司为楼盘项目新开设的公司银行账户,然后再由你公司出纳梁丽丝操作直接转账到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或者转账到李某勇(你公司采购经理)、梁某丝(你公司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你公司与聚翔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中规定,你公司需按照承包工程总收入(开票金额)的4.5%支付给聚翔公司。聚翔公司通过关联个人银行账户来收取你公司支付的手续费。

综合上述对建筑服务、发票流、资金流等方面的查证结果,根据相关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在没有接受聚翔公司提供实际建筑服务,且通过签订虚假建筑合同、支付开票费用和虚假资金流转来伪装正常的楼盘建筑施工业务,让聚翔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你公司利用上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结合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留抵情况,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少缴的增值税为5,936,69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15,568.82元(5,936,697.44×7%=415,568.8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接受上述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对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936,69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15,568.82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3,176,133.1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968,348.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07,784.42元)。

罚款金额(万元): 317.6133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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