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始兴县***石场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03753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55***3753
法定代表人: 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22********00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2〕 1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石场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石场开采的石料、碎石等销售给其他单位或私人(个人),货款有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二维码等方式收款,共取得销售收入1,980,705.81元(含税),不含税收入1,923,015.35元,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石场2019年在账上列支行政处罚款109,100.00元,2020年在账上列支行政处罚款30,119.60元,2021年在账上列支业主工资薪金支出96,000.00元,上述费用属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支出费用,属于不允许扣除项目,但你石场未在对应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按照规定应当调增对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缴当年度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57,690.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84.52元、教育费附加1,730.71元、地方教育附加1,153.81元、资源税86,312.43元、印花税594.21元、环境保护税18,377.09元、个人所得税217,276.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石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印件,证明你石场的工商登记及经营等情况。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你石场少缴的税款383,135.20元处0.5倍的罚款,金额为191,567.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15676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2月与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莞市***投资...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