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YU7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YU7
法定代表人: 侯***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04********193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2〕 7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的原会计进行询问,其自述2017年12月入职你公司担任会计,2021年11月离职。你公司开始租有五个厂房、一个办公楼、两层宿舍,2020年初退租了一个厂房和一层宿舍。你公司取得出租方开具的租金和水电费发票有分别备注厂房和宿舍的金额和税额,你公司在知晓取得员工宿舍的房租和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下,仍将租金和水电费中涉及宿舍的相关费用进行发票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其自述在北京精雕集团广东区担任会计,你公司也是其管理的公司之一,2021年12月在原会计离职后接手你公司的会计工作。你公司取得的厂房和宿舍的房租、水电费发票是分开开具的,租金和水电费中涉及宿舍的相关费用已进行发票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具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发票为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知晓取得员工宿舍的房租、电费、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下,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在仍将取得员工宿舍的房租、电费、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未做进项转出,从而导致进项增加。
经统计,你公司在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共认证抵扣宿舍租金进项税额33,257.22元、宿舍电费进项税额47,598.35元、宿舍水费进项税额2,884.16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知晓取得员工宿舍的房租和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下,仍将租金和水电费中涉及宿舍的相关费用进行发票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从而在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共虚增进项税额85,275.30元,其中涉及骗取留抵退税款27,341.00元。
(二)上述行为涉及少缴税款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将租金和水电费中涉及宿舍的相关费用进行发票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从而虚增进项,共少缴增值税税款57,934.3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七)项“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你公司以虚增进项的手段骗取增值税留抵税款,你公司应反缴留抵退税款27,341.00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你公司共少缴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55.3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第二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缴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增值税税款57,934.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55.39元及骗取留抵退税27,341.00元的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上述少缴及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89,330.69元(计算:57,934.30+4,055.39+27,341.00)。
罚款金额(万元): 8.93306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2月与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莞市***投资...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