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受个体户的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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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111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950***11

法定代表人: 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21********12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14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与魏国强发生运输业务,取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达乐通货物运输经营部(以下简称“达乐通经营部”)虚开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09-01386926,开票日期:2020年1月20日,货物名称为运输费,发票金额合计8,543,689.31元,税额合计256,310.69元,价税合计8,800,000.00元)。 “达乐通经营部”的经营者魏国强于2016年10月31日与你(单位) 已签订《运输合同》(协议工程总量:按实际发生计),并于2016年开始以个人名义在你(单位)的南站新城北区一期、南站新城北区四期、惠州大亚湾龙海三路项目土石方工程(星钻花园项目)等工程项目进行渣土运输。 你(单位)根据双方确认的项目结算单的金额与“达乐通经营部”进行结算,结算单上由魏国强签字确认结算运输费合计8,800,000.00元。 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9年通过公账向魏国强转账预付运输费2,790,000.00元,通过法人黄剑雄的个人账户向魏国强转账预付运输费3,230,000.00元,合计6,020,000.00元。2020年, 你(单位)要求魏国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你(单位)补偿相关税费给魏国强。魏国强通过 “达乐通经营部”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了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 你(单位)考虑到发票业务的完整性,于2020年1月18日与“达乐通经营部”签订《运输合同》(合同金额8,800,000.00元),并按照“达乐通经营部”开具的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达乐通经营部”公账和魏国强指定的代收账户付款合计4,822,699.00元。魏国强收款后扣除282,544.00元后,将余款通过你(单位)员工个人账户转回给你(单位)法人黄剑雄的个人账户。2020年4月至12月,黄剑雄通过个人账户向魏国强转账付款1,000,000.00元。2021年,你(单位)通过公账向魏国强转账付款1,500,000.00元。你(单位)实际已付魏国强运输费合计8,802,544.00元。

注:以上是税乎网小编在爱企查查询的结果

 (二)你(单位)与吴昱飞发生租赁挖机挖土工程服务,取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恺亿机械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 “恺亿经营部”)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27-01386942,货物名称为租赁费,发票金额合计7,572,815.55元,税额合计227,184.45元,价税合计7,800,000.00元)。 “恺亿经营部”的经营者吴昱飞于2019年7月8日已与你(单位)签订《带资协议》,从2019年初开始在你(单位) 的南站新城北区一期、南站新城北区五期、惠州大亚湾龙海三路项目土石方工程(星钻花园项目)等工程项目进行租赁挖机挖土工程服务。你(单位)按《机械台班日签单》(吴昱飞1-5号机)进行结算,已结算台班数量合计2450台班。《机械台班日签单》(吴昱飞1-5号机)由司机和管理人员签名确认每个工程项目每天的台班数量。 2020年,你(单位)要求吴昱飞向该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你(单位)补偿相关税费给吴昱飞。吴昱飞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恺亿经营部”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了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你(单位)考虑到发票业务的完整性,于2020年1月16日与“恺亿经营部”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合同金额7,800,000.00元),并按照“恺亿经营部”开具的上述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向“恺亿经营部”公账和吴昱飞指定的代收账户付款合计2,920,200.00元 ,并与“恺亿经营部”签订了《果园转让合同》和设备《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以果园、设备转让款抵未付租赁费。吴昱飞在收到你(单位)付款后,通过你(单位)员工个人账户已将款项全部转回给你(单位)法人黄剑雄的个人账户,且因无法提供果园所在村委的相关佐证材料,无法证实其果园转让的事实。 2022年3月,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从公账向吴昱飞个人账户转账付款合计1,420,000.00元,已赎回了抵押的设备;黄剑雄通过个人账户向吴昱飞转账支付了50,000元。

注:以上是税乎网小编在爱企查查询的结果

综上,你(单位)实际已支付吴昱飞工程款1,470,000.00元。 你(单位)接受“达乐通经营部”、 “恺亿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金额合计16,116,504.86元,税额合计483,495.14元,价税合计16,600,000.00元,发票涉及相关业务已做会计账务处理,发票涉及税额合计483,495.14元已在所属期2020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列支;发票涉及金额16,116,504.86元已于2020年度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并在申报所属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中列支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惠州惠阳南站新城碧桂园北区五期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2、《惠州大亚湾龙海三路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及《项目开发前期工程结算定案申请表》 3、《惠州惠阳南站新城碧桂园北区五期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及《项目开发前期工程结算定案申请表》 4、《南站新城北区五期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 5、《碧桂园南站新城北区一期二标段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6、《碧桂园南站新城北区一期一标段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7、《碧桂园南站新城北区一期二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8、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回单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9、你(单位)的付款回单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10、《运输合同》、《带资协议》、《机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工程项目结算单》、《机械台班日签单》、复印件; 11、你(单位)《情况说明》; 12、黄剑雄、张馥明、钟惠霞《询问笔录》; 13、《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及银行反馈开户信息、资金流水; 上述1-13项证据证明 你(单位)与个人魏国强、吴昱飞发生运输、工程服务业务,接受“达乐通经营部”、“恺亿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有部分资金回流的情况。 14、你(单位)2020年总账和明细账复印件; 15、2020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与个人魏国强、吴昱飞发生运输、工程服务业务,取得“达乐通经营部”、“恺亿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从实际销售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偷税处理,决定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483,495.14元处以0.5倍的罚款241,747.57元,对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3,844.66元处以0.5倍的罚款16922.33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8669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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