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向中山某管委会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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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兰***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7555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86***555

法定代表人: 刘***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30532********404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2〕 4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5年期间向中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区管委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具体明细如下: 开票日期:2015年2月6日,发票代码:144001401534,发票号码:00985447,金额合计1000.00元,项目说明:文书件盒/归档文件目录类别/不锈钢钉6mm。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中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曾向中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际没有发生相关业务,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你单位再将套现的资金扣除100元的手续费后,以现金方式付给对方经办人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稽罚告〔2022〕47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

备注: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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