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隐瞒烟酒销售收入多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少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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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兴县***食品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3***4574X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L7***74X

法定代表人: 刘***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828********102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税一稽 罚 〔2022〕 1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至2022年度隐瞒烟酒销售收入多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少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0至2022年度隐瞒了销售烟酒给散客等无发票需求客户的销售收入,其中:2019年度少申报含税收入61,851.00元【不含税销售额=61,851.00/(1+13%)=54,735.40元】;2020年度少申报含税收入94,901.00元【不含税销售额=94,901.00/(1+13%)=83,983.19元】;2021年度少申报含税收入262,511.00元【不含税销售额=262,511.00/(1+13%)=232,310.62元】,2022年1至8月少申报含税收入104,362.00元,共计523,625.00元。 你单位因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税额并多骗取留抵退税60,240.04元,少申报缴纳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167.97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232.31元。

处罚依据: (一)关于增值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纳税人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的偷税行为”,你单位应缴回骗取的留抵退税60,240.04元,具体计算过程见《附件一:增值税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骗取留抵退税的偷税行为处以1倍罚款,即罚款60,240.04元。 (二)关于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二、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规定,你单位的经营行业属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4%,且2021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你单位2019年收入总额=原申报收入+本次查补收入=2,257,341.49+54,735.40=2,312,076.89元; 2020年收入总额=原申报收入+本次查补收入=1,850,327.29+83,983.19=1,934,310.48元; 2021年收入总额=原申报收入+本次查补收入=1,670,490.21+232,310.62=1,90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440.19元

罚款金额(万元): 6.0440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300MB2D01738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300MB2D01738J

地方编码: 4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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