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昌市坪石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0035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9***03
法定代表人: 邓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81********07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2〕 1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以现金方式或私人账户(法人邓***账户)方式收取货款,2019年至2021年取得销售混凝土的零售收入7,143,394.3元,税款214,301.83元,价税合计7,357,696.13元,开具收款收据作为购销凭证,在账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且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生产成本已经在所在年度全部列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说明了上述事实发生的原因及过程; 2、你公司出具的《未申报收入、方量表》、《少申报收入情况表》及关于未申报收入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现金和法人私人银行账户的方式收款,开具收款收据未开具发票,证明你公司承认2019年-2021年年存在未申报销售收入及其收款方式; 3、你公司提供并签章的上述业务有关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等财务资料;用于证明上述销售收入未计入收入的事实; 4、你公司《情况说明》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公司存在少列收入且成本已在账上列支事实,法人已确认上述事实。 5.2019年度-2021年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等,证明你公司没有将全部销售收入入账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二稽罚告〔2022〕18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3,425,599.2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425,599.28×0.5=1,712,799.71元。 以上罚款共计1,712,799.7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3,425,599.2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425,599.28×0.5=1,712,799.71元。 以上罚款共计1,712,799.7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171.2799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2月与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莞市***投资...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