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省***技工学校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40***2142X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63***2X
法定代表人: 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4********39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2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食堂、超市经营收入未合计11,768,743.63元,其中2019年食堂收入5,975,719.90元、超市收入90,738.6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79,866.50元);2020年食堂收入5,635,612.78元、超市收入66,672.26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59,002.00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超市经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取得上述食堂、超市经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企业所得税虚报亏损额。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1〕79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更正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超市经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8,542.45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297.96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虚报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1〕79号)后,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9,920.20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271.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48.98元。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虚报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992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2月与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莞市***投资...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