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金来源无法提供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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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FP6XY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P6X

法定代表人: 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1********673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2〕 2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司利用***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成本进行偷税。 你司2017年5月取得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3162320,发票号码:46234343-46234348),发票金额合计535,364.76元,税额合计16,060.94元,价税合计551,425.70元。

货物名称分别是:一次性活体取样钳2.3*2(数量1960把)、一次性活体取样钳2.3*1(数量900把)、2%戊二醛浓度测试卡(数量2500片)、9*20圆角针(数量4150包,每包10支)、日立样品杯(数量498包)、小容量喷雾器(数量2000只)、佛山助行器pA13L(数量480台)、硅胶引流管22号(数量2540只)、大腹钩(数量405把)、止血夹(数量360个)、皮肤电极布(皮试布)(数量360包)、BS-300钙 240CM(数量300盒)、皮肤电极(数量400盒)、耐高温洗手刷(数量620只)。开票日期:2017年5月18日,以上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

 你司通过现金支付采购“一次性活体取样钳2.3*2、一次性活体取样钳2.3*1”等14种涉案货物,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后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551,425.70元,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你司无法提供以上现金付款的现金来源途径、以上14种涉案货物用途、用量也不符合眼科日常治疗耗用,你司取得以上***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属于无货取票,是多列成本的偷税行为。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向你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梅税一稽罚告〔2022〕17号)后,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司2017年度取得晶研隆深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37856.43元,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司2017年度取得晶研隆深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8,928.22(137,856.43×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8928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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