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个人私卡发工资未扣个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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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139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946***9

法定代表人: 郑***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0132********50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2〕 5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偷税

违法事实:

(一)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裴***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以及郑***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货款及售后维修费合共10093630.61元(其中:2018年收取5138754.43元,2019年收取4954876.18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二)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你单位通过裴***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合共10978250.50元(其中:所属期2018年1月至12月工资合计4384834.80元,所属期2018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合计1203583.00元;所属期2019年1月至12月工资合计3955741.70元,所属期为2019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合计1434091.00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未就实际发放工资、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构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2〕6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点行为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56031.01元0.5倍的罚款28015.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你单位未就实际发放工资、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构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应扣未扣税款占应扣税款3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点行为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35850.40元0.6倍的罚款381510.24元。

罚款金额(万元): 40.9525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4-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地方编码: 440600

备注: 4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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