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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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南沙区秋田建材经营部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04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1:21: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南沙区秋田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UT4UT8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6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76号

广州市南沙区秋田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UT4UT83):

我局(所)于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下湾西街9号201房)2020年9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向广州顺丽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明丰劳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6份。金额合计1,839,336.68 元,税额合计18,393.32 元,价税合计1,857,730.00 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砖渣等,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2.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3.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4.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

6.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函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该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4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839,336.68 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南沙区坚茗建材经营部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12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1:19: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南沙区坚茗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UT4UU6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79号

广州市南沙区坚茗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UT4UU6X):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下湾西街9号102房)2020年9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7份,金额合计1,842,452.06元,税额合计19,808.94元,价税合计1,862,261.00元,货物名称为砖渣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之一。(2)从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获取的你单位销项增值税发票明细表,证实你单位虚开了上述增值税发票;(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无实际收付资金款项;(4)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开具上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7份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1,842,452.06元,虚开税额合计19,808.9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南沙区华建机械设备经营部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07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1:08: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南沙区华建机械设备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XTMCY6U):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2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72号

广州市南沙区华建机械设备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XTMCY6U):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下湾西街46之一号)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8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经营部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州、佛山等地的单位共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份,金额合计1,747,860.22元,税额合计13,519.78元,价税合计共1,761,380.00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经营部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经营部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

2.你经营部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经营部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3.你经营部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经营部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4.你经营部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经营部开具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

5.你经营部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经营部销项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取;

6.你经营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经营部的纳税申报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函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经营部为虚开团伙企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经营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747,860.2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南沙区根发建材经营部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19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0:46: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南沙区根发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UT4UW2J):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8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68号

广州市南沙区根发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UT4UW2J):

我局(所)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下湾西街9号202房)2020年9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3份,金额合计2,173,631.71元,税额合计21,736.29元,价税合计2,195,368.00元(详见《广州市南沙区根发建材经营部虚开发票明细表》)。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2.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3.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4.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且销项发票显示的货物没有相应的购进记录;5.你单位相关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该单位资金交易异常;6.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所控制的空壳公司。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4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173,631.7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南沙区安兴建材经营部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06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0:44: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南沙区安兴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W2J7426):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4号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74号

广州市南沙区安兴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0101MA9W2J7426):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下湾西街9-1栋102房)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6份,金额合计1,245,049.03元,税额合计16,100.97元,价税合计共1,261,150.00元,货物名称主要为砂、石仔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

2.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

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获取的你单位领购及开具发票数据,证实你单位取得及开具上述发票;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4.你单位及相关企业、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查询结果,证实其银行账户虚假,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245,049.0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兰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15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0:37: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兰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MA5CHWNB33 ):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1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71号

广州兰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HWNB33):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广州市南沙区裕丽街6号1605房201室(仅限办公))2020年3月3日至2022年8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32份,货物名称主要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沥青*沥青、*沥青*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沥青*沥青混合物等,金额合计99,405,551.71元,税额合计12,922,722.62元,价税合计112,328,274.33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2.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3.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4.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

6.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函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0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2,922,722.62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收到本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骏业租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09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0:28: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骏业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EW7L4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3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63号

广州骏业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EW7L4B):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岭南路11号A102房)2016年9月14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5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主要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挖掘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自卸汽车、*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水泥搅拌桩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压路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推土机等,金额合计47,531,306.10元,税额合计6,179,069.54元,价税合计53,710,375.64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2.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3.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4.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

6.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函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5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179,069.5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创合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05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0:22: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创合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X6JB2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59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5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5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59号

广州创合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X6JB22):

我局(所)于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工业路6号201-7室)2018年6月19日至2022年8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1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99份,金额合计49,003,293.12元,税额合计6,370,427.83元,价税合计55,373,720.95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之一;

(二)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三)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及社保费缴纳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及人工社保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四)从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获取的你单位销项增值税发票明细表,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发票;

(五)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4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6,370,427.8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昌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13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10:13: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昌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LR732Y):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80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8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8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80号

广州昌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LR732Y):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上坭村广珠东线38-62号综合大楼二楼221房A01)2017年11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东地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份,金额合计4,929,557.45元,税额合计640,842.55元,价税合计共5,570,400.00元,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机械租赁费等,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

2.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获取的你单位领购及开具发票数据,证实你单位取得及开具上述发票;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4.你单位及相关企业、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查询结果,证实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异常,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640,842.5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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