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取得不含税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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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第9000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9 18:00: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7272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44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12月8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取得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合计714,274.29元(其中:2019年6月10,666.67元、2019年7月15,000元、2019年8月31,333.33元、2019年9月53,573.33元、2019年10月114,246.67元、2019年11月167,151.43元、2019年12月167,151.43元、2020年2月155,151.43元)。

你单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取得不含税的管理费收入合计397,563.12元(其中:2019年6月4,660.19元、2019年7月6,553.40元、2019年8月36,990.29元、2019年9月44,524.27元、2019年10月61,864.08 元、2019年11月82,737.87 元、2019年12月82,737.87 元、2020年2月77,495.15 元)。

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在账上反映,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9年1-9月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账外经营收入相关表格资料;2.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其他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21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在限期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49,903.35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746.6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5,824.99 元(其中:增值税 24,951.6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873.3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9年1-10月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拟处以罚款1,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824.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4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4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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