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皮具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9002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9 17:06: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3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3〕32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
1.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
1.我局曾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719号),责成你单位提供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没有回复和提供,现再次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供2015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你单位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皮包,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520,039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3,157,523.60元,其中:2015年度444,444.45元,2016年度1,623,931.63元,2020年度1,089,147.52元,上述业务没有签订合同,货物已交付,没有发生退货,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你单位不提供2015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上述未申报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和准确核算,拟对你单位上述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按照税务鉴定你单位属于制造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5%。
你单位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提供虚假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3〕3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9日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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