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南***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0 12: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湖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4E6Y):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室)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目前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虽为“正常”户,但目前企业法人已无法联系。2022年3月所申报的税款未缴纳。 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未办理纳税申报,2022年8月由受托会计补办了上述申报并缴纳了主管税务机关淦田局对你单位未按期进行申报行为的罚款。“税收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最后一次申报是2022年10月17日。淦田局因你单位走逃失联于2022年9月27日将你单位纳入“双零控制”。渌口区局风险管理部门在异常发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异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随即移交稽查调查处理。
鉴于企业目前的状况,我局检查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经查,你单位虚假登记经营地址,欠缴税款且走逃失联,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9份。相关事实及证据如下:
(一) 你单位走逃失联。你单位成立于2022年1月20日,经渌口区税务局实地调查后,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虽然可以联系到报税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我局对你单位立案后,去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查找,发现登记的为虚假地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及生产经营地址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财务负责人的联系号码是空号。你单位报税人员李某8月才接手报税工作,她进行的申报也是零申报,其对你单位不知情也无法联系实际控制人。通过“税收管理系统”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明细清册》,以及能取得的文书送达回证,最近时期即2022年9月21日淦田局责令 “开友商贸”公司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淦田局税通〔2022〕553号)的实际签收人并非系统中显示的“受送达人”杨某,即税务机关并未联系到法人代表,文书实际上是他人签收,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渌口区局涉税风险移送报告及附件资料;现场笔录;税务登记及变更信息;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明细清册;拨打电话的视频;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申报明细、税费欠缴明细、简易处罚明细、入库情况、发票发售及退票、发票结存、2022年2月增值税申报表、截止2022年10月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 你单位有销售无购进。2022年2月你单位向“四川麦苇物资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43002100113,发票号码12612886~12612908.12614574~12614579,数量3500吨,金额2787610.69元,税额362389.31元,价税合计3150000元。上述开具的发票已抄报,申报了相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至今未缴纳。经查询“发票管理系统”及其申报,你单位无购进任何相关货物的发票信息。淦田局已将上述发票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将其列为异常凭证,2022年9月27日在“异常抵扣凭证系统”中将其纳入“双零控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异地协作信息;双零管理信息;购票信息写盘清册;开票情况明细表;抄报、开票汇总;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
(三)你单位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获取资金未缴税,同时大部分资金流向个人账户。经查询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的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反映的主要交易情况如下:你单位共收四川麦苇物资有限公司款项3853022.33 元、株洲西钧商贸有限公司款项42000元、个人款项49960.00元;支付山东永烁燃料有限公司款项930010.00 元、株洲西钧商贸有限公司款项278638.37元 、支付个人款项2734214.50 元。你单位获得资金未主动缴纳已申报的税费,且大部分资金转移向个人账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银行流水信息;银行交易记录。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场所为虚假的地址,登记注册电话要不是空号,要不无人接听。虽开具销售发票,但从发票管理系统与其申报情况看,并无购进相关货物的记录或申报,没有当事人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说明,仅从银行记录不足以了解该单位交易的真实情况。有银行款项流入,但已申报税款却至今未缴,这不符合日常经营常规。为此我局根据所掌握的优势证据,判定你单位虚构交易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判定你单位为走逃企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单位湖南开友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2月向“四川麦苇物资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43002100113,发票号码12612886~12612908、12614574~12614579,数量3500吨,金额2787610.69元,税额362389.31元,价税合计3150000元,为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渌口区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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