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2〕52号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18:14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新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D5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要向你单位告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审理人员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号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2〕170号)无法直接送达,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2〕170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402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402室
联系电话:0991-2668931 联系人:黄琰 杨德蓉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2〕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2〕170号
新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KYD5M):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
2020年7月你单位少申报一手车收入3,792,830.13元;2021年1月少申报二手车收人338,308.46元;2021年2月少申报二手车收人19,90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410,729.75元,因2020年1月多缴增值税7,477.88元,因此2020年7月应补增值税403,251.87元;2021年1月应补增值税1,691.54元;2021年2月应补增值税99.5元;调减你单位2022年4月期末留抵82,338.12元,2022年4月期末留抵应为51,895.75元,应退税51,895.75元,但你单位2022年4月已退134,233.87元,应追回已退增值税82,338.12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通过系统比对你单位少申报收入,但因你单位不能提供账簿凭证,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采用核定办法征收。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655.29元;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304.68元;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99.15元。
上述事实有申报资料、货劳系统及电子底账系统等资料证实。
(三)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隐匿收入存在主观故意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05,04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353.01元、企业所得税42,659.12元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
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38,027.52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报收入,造成多退的增值税82,338.12元,处1倍的罚款,即82,338.1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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