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乌鲁木齐市某网络电商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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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2〕51号

时间:2022年12月23日 10:39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乌鲁木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32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对你(单位)上述期间的违法事实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人员到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室,查无此公司,同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电话号码:189*****562)联系未果,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往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同上述地址)被退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2〕155号)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2〕155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43号202室

联系电话:0991-4878431 联系人:段江涛 陈琼 王炜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2〕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08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稅稽罚〔2022〕155号

乌鲁木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6332U)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30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城建税:

1.2016年1月—2019年2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账号:621700***065294)收到各网购平台以及其他转来款项未计销售收入;另你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起,转入公司的款项多数以借款名义转入,贷记:其他应付款-舒某某,后附原始凭证内有大量各平台转入进你公司公司的款项,你公司以其法人个人借款名义转入公司账户,未据实申报销售收入。2016年共计收入35,966,019.42元(不含税收入,下同)、2017年33,181,880.19元、2018年28,910,190.26元、2019年1—2月3,850,635.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收入。

(1)你公司2016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5,966,019.42元,少缴增值税1,080,775.81元;

(2)你公司2017年1月-7月(小规模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25,489,487.38元、8月-12月(一般纳税人期间))少申报销售收7,692,392.81元,少缴增值税1,757,084.71;(你公司2017年少申报无票收入,补缴增值税123,420.00元)已抵减

(3)你公司2018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8,910,190.26元,少缴增值税4,658,838.50元;

(4)你公司2019年1-2月少申报销售收入3,850,635.90元,少缴增值税576,922.07元。

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8,073,621.0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65,153.47元。

(二)印花税:

你公司隐匿收入,未签订纸质购销合同,以电子形式在网络平台上完成货物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少缴印花税30,572.62元。

(三)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6年—2018年期间,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无法对你公司真实的纳税所得进行核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八条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为网络电商,一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均比实体店经营者要低,利润较高。故对你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1.你公司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08,996.07元{[35,966,019.42(查补收入)+393,823.30(已申报收入)]=36,359,842.72×10%×25%};

2.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86,988.66元{[33,181,880.19(查补收入)+3,582,704.44(已申报收入)]=36,764,584.62×10%×25%}-32,125.96(已缴税额);          

3.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09,064.99元{[28,910,190.26(查补收入)+3,452,409.52(已申报收入)]=32,362,599.78×10%×25%}。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少缴增值税8,073,621.08元、城建税565,153.47元、教育费附加242,208.62元、地方教育附加161,472.42元、印花税30,572.62元、2016—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605,049.72元。

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资料如下:

证据一,申报资料;

证据二,你公司相关涉税业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三,涉案发票复印件;

证据四,你公司账户银行对手交易明细;

证据五,你公司的情况说明等。

二、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税额8,669,347.17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334,673.5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34,673.5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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