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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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2〕50号

时间:2022年12月23日 10:44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乌鲁木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26332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对你(单位)上述期间的违法事实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人员至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室,查无此公司,同时与你(单位)经营业舒春华(电话号码:189*****562)无法取得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2〕188号)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2〕188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

联系电话:0991-4878431  联系人:段江涛 陈琼 王炜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2〕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08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乌税稽处〔2022〕188号

乌鲁木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26332U)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30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城建税:

1.2016年1月—2019年2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账号:6217004***65294)收到各网购平台以及其他转来款项未计销售收入;另你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起,转入公司的款项多数以借款名义转入,贷记:其他应付款-舒某某,后附原始凭证内有大量各平台转入进你公司公司的款项,你公司以其法人个人借款名义转入公司账户,未据实申报销售收入。2016年共计收入35,966,019.42元(不含税收入,下同)、2017年33,181,880.19元、2018年28,910,190.26元、2019年1—2月3,850,635.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收入。

(1)你公司2016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5,966,019.42元,少缴增值税1,080,775.81元;

(2)你公司2017年1月-7月(小规模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25,489,487.38元、8月-12月(一般纳税人期间))少申报销售收7,692,392.81元,少缴增值税1,757,084.71;(你公司2017年少申报无票收入,补缴增值税123,420.00元)已抵减

(3)你公司2018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8,910,190.26元,少缴增值税4,658,838.50元;

(4)你公司2019年1-2月少申报销售收入3,850,635.90元,少缴增值税576,922.07元。

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8,073,621.0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65,153.4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教育费附加242,208.6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61,472.42元。

(二)印花税:

你公司隐匿收入,未签订纸质购销合同,以电子形式在网络平台上完成货物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少缴印花税30,572.62元。

(三)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6年—2018年期间,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无法对你公司真实的纳税所得进行核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八条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为网络电商,一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均比实体店经营者要低,利润较高。故对你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你公司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08,996.07元、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86,988.66元、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09,064.99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少缴增值税8,073,621.08元、城建税565,153.47元、教育费附加242,208.62元、地方教育附加161,472.42元、印花税30,572.62元、2016—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605,049.72元。

二、 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理如下:

(一)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2019年2月少缴增值税8,073,621.08元;

(二)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2019年2月少缴城建税565,153.47元;

(三)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2019年2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42,208.62元;

(四)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2019年2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1,472.42元;

(五)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2019年2月少缴印花税30,572.62元;

(六)追缴你公司2016—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2,605,049.72元;

(七)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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