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5 09: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杨某(纳税人识别号: 330625********3059):
我局依法对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一稽罚告〔2022〕169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相关文书见附件。
杨某 绍税一稽罚告〔2022〕16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一稽罚告〔2022〕169号
杨某(纳税人识别号:330625********3059):
对你(地址:浙江省**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2019年期间,你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武义项目承包人,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因资金紧张,为结算工程款,你找到该项目的模板方木供应商黄***,让黄***介绍虚开单位,后你通过黄贤德的介绍,从漳州***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万元左右,税额22万左右)到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过程中,你以银行回流的方式向漳州***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9.6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140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一稽罚告〔2022〕182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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