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嘉兴***网络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22﹞6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17
处罚内容
决定处偷税款一倍罚款6071.0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607104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网络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3号公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6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经实地检查,你单位库存有4台贝雷塔壁挂炉及少量贝雷塔壁挂炉配件,与商品进销存明细表中记载的存货明细不符。根据你单位负责人邱娟解释,存在退换货情况及投资人变更交替时管理混乱的情况,导致账簿上记载的存货与实际库存不符,存货型号数量应当以仓库实际情况为准。你单位现有的存货4台贝雷塔壁挂炉,因管理不善存在发霉破损的情况。上述4台贝雷塔壁挂炉均为2018年12月购入,其中发票号码13131659,购入的1台“POWERX32壁挂炉”,进项税额1050.35元,购入的1台“POWERX35壁挂炉”,进项税额965.52元;其中发票号码13131660,购入的2台“POWERX50壁挂炉”,进项税额合计4055.17元。上述4台贝雷塔壁挂炉进项税合计6071.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4台贝雷塔锅炉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6071.04元应当做进项转出。经计算,追回你单位增值税留抵退税款6071.04元。(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2.负责人邱娟询问(调查)笔录3.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4.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等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一稽罚告〔2022〕182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通过设置账外账,隐匿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19289112.57元;账外发放个人股息、利息、红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
1、该公司2011年将持有浙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取得股权转让收益4238953.55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该公司2014年在财务费...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