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税务局:手机赠送客户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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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嘉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稽罚﹝2022﹞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2-17

处罚内容 处以偷税款20061.9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2037.19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03719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9年1月、2019年5月在“销售费用-活动费”科目列支购进的招待用酒35241.54元,涉及进项税额5498.46元(其中1月4891.03元,5月607.43元),经核实为请客户吃饭消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相应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

2、你单位2019年1月在“固定资产”科目列支购进的手机35517.24元,经核实为赠送客户礼品。你单位将购买的货物35517.24元无偿赠送他人,未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3、上述你单位向客户赠送手机35517.24元,未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2月在“销售费用-活动费”科目列支油卡12000元,经核实为赠送客户油卡,未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你单位2019年5月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行政罚款金额16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00元。5、你单位在2019年1月经营期间购进手机赠送客户,应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实际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应调减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517.24元;当年度计提折旧费32557.47元,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557.47元,2020年度1-6月计提折旧费17758.62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758.62元。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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