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2﹞7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4-11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5倍的罚款16636.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28017.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6545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事实 2019年1月,你单位向陆***、刘***等10名员工发放奖金合计231484.9元,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2019年2月,你单位向员工吴***波发放奖金24250元,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以上11名员工收款后转入林某生个人支付宝账户,以上款项255734.9元实际为股息红利支付给股东林某红。2019年,你单位将购买隐形眼镜、化妆品等个人消费用品计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合计19195.62元,以上为股东林某红个人消费使用,与公司经营无关;2020年,你单位将购买眼镜等个人消费用品计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合计4683.31元,以上为股东林某红个人消费使用,与经营无关。2019年,你单位购买羽绒被、炒锅等物品作为活动奖品发放给员工,价税金额合计4604.15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4604.1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你单位购买手机作为活动奖品发放给员工,价税金额合计6198.98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6198.98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你单位通过林某生支付宝账户收取有课程备注信息的款项金额合计121001.65元,收取与同期课程金额一致的款项合计177577.65元;2020年,通过林某生支付宝账户收取有课程备注信息的款项金额合计45649.85元,收取与同期课程金额一致的款项合计201723.15元。以上支付宝账户收款未计入收入核算。2018年11月,你单位取得了杭州萧山***手机城煜程数码商行和杭州萧山北干街道花季数码经营部开【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一稽罚告〔2022〕182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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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
1、该公司2011年将持有浙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取得股权转让收益4238953.55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该公司2014年在财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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