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嘉兴市***殡葬用品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22﹞8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22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41725.49元,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21.10元,对你单位未扣缴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15496.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744281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殡葬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销售寿衣、花圈等丧葬用品及提供丧葬服务的收入,由会计金福元以现金的方式定期向你单位所属的各门市部收取,并于收款当天交给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儿子,由徐***根据丧户收费结账单据按月制作内部台账。二是从嘉兴市***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收到的返还款(实际控制人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团伙,为平衡利润,***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每月会将与丧户结算的部分收入返还给你单位)。根据你单位2020年收入台账、收费结账清单等凭证,嘉善县公安局委托嘉善嘉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制作了《嘉兴市***殡葬用品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12月收入汇总表》,检查组通过核对《收入汇总表》和收费结账清单等单据,确认你单位2020年1月至12月实际取得殡葬用品销售收入、服务费及嘉兴市永安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返回款等收入合计4974704.23元(不含税价)。你单位2020年度申报免税销售额630689.62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免征增值税。经检查组分析你单位收费结账清单,认定你单位未对销售丧葬用品和提供殡葬服务未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且未分别进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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