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税一稽罚﹝2022﹞3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24
处罚内容 对你企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的罚款10558446.38元,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0.5倍的罚款3896000元,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0.6倍的罚款213564.2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6倍的罚款10678.21元。以上罚款共计14678688.79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67.86888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飞云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1、虚增建筑安装成本少缴相关税款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2015年间,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无对应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其虚开的5张建筑业工程发票(发票代码233001120343,发票号码00968381;发票代码233001120343,发票号码00968859;发票代码233001120343,发票号码01049028;发票代码233001420343,发票号码00015854;发票代码233001420343,发票号码00015911),价税合计金额为11600万元。
对应的建筑工程款由你公司汇入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随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以上工程款扣除相关的税款和手续费后,将剩余的10846万元资金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账户。以上工程款款项扣除了一定的手续费和税费后,资金回流至曹某某个人账户,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
另有企业提供的“走账”情况说明材料、各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包括曹某某本人)、企业账务处理等相关书证都相互印证了企业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
因此,你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进行成本的列支,主观故意明显,构成偷税,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同时,对于你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虚开金额已经达到司法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
处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2500002645531G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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