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嘉兴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2﹞6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25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所偷税款1169224.2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84612.11元。
罚款金额(万元) 58.461211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其中隐匿2019年销售收入63694.16元,隐匿2020年销售收入268595.04元,隐匿2021年销售收入234879.2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申请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研发费用总金额为14012486.12元,申报时已调整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为9972519.50元,本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039966.62元,经检查,你单位4039966.62元研发费用不属实,不予加计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若干问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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