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嘉善县***房地产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稽罚﹝2022﹞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1-21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增值税、城建税、支付个人佣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60%罚款,金额为48832.75元。
罚款金额(万元)
4.883275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县***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9年12月集中开盘的时候为促销房子,购进手机、电饭煲、充电宝等货物用作促销礼品,赠与非企业员工,总计金额是546275.00元,以上购进货物你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但将以上货物赠送给非企业员工后,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你公司在做全民营销的活动时,分别支付作为个人中介的张某、周某华推荐成交佣金60000.00元、21000.00元,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销售费用546275.00元未视同销售,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62502.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19年12月共计3125.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追缴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15.00元(其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15760元)。上述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62502.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25.14元,根据《中华人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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