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税务局: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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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桐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稽罚﹝2022﹞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3-21

处罚内容

处以偷税款144945.0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86967.01元

罚款金额(万元)

8.696701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桐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

违法事实

1、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货物你单位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经营期间,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购进的小家电、洗衣液、食品礼盒等共计1152483.98元,其中2018年184171.81元,2019年218699.93元,2020年749612.24元,经核实主要是活动推广用来向客户、老业主以及中介等个人赠送礼品的支出。

你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增值税138042.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02.14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教育费附加4141.29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760.86元。

2、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18年9月至2020年1【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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