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4日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二、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过渡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试点纳税人应汇总过渡期内发票使用情况,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机关填报送《海南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未用发票的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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