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各市县(洋浦)地税局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文书受理岗接受企业申报后,将企业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录入税费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文书以及纸质资料的同时流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附件3)交纳税人,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交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364号)同时废止。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企业识别号: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企业法人代表 | 企业所在地 | ||||||
企业类型 | 行业 | 联系电话 | |||||
实际损失年度 | 会计处理年度 | 申请扣除年度 | |||||
行次 | 资产损失原因 | 资产原值 | 申请税前扣除金额 | ||||
1 |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
2 |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
3 |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
4 |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
5 |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
6 | 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 * | |||||
7 | 合计 | ||||||
企业经办人: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企业识别号: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企业法人代表 | 企业所在地 | ||||||
企业类型 | 行业 | 联系电话 | |||||
实际损失年度 | 会计处理年度 | 申请扣除年度 | |||||
资产损失类别 | 资产原值 | 申报税前扣除金额 | |||||
货币资产损失 | 现金损失 | ||||||
银行存款损失 | |||||||
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 |||||||
存货损失 | 存货盘亏 | ||||||
存货报废、毁损、变质 | |||||||
存货被盗 | |||||||
固定资产损失 |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 | ||||||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 |||||||
固定资产被盗 | |||||||
在建工程损失 |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 | ||||||
工程物资损失 | |||||||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 生物资产盘亏 | ||||||
生物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 |||||||
生物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 | |||||||
抵押资产损失 | |||||||
无形资产损失 | |||||||
投资损失 | 债权投资损失 | ||||||
股权投资损失 | |||||||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损失 | |||||||
其他损失 | |||||||
合计 | |||||||
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 1 | ||||||
2 | |||||||
3 | |||||||
……(本栏不够写的,可另行附页) | |||||||
企业经办人: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
经 办 人: | 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受理通知书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已受理。
受理专用章: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
受理专用章: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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