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8]59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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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59号

失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作如下规定:营销员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扣除比例为10%;营销员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但不足10000元的,扣除比例为12%;营销员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扣除比例为15%。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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