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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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10.2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将郴州市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管理,由“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三、对纳入“纳税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应在2020年11月29日前按原处理办法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郴州市城区于2012年上线“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后,评估范围仅限于住宅,非住宅需纳税人进行个案评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难以满足现阶段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完成了郴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存量房数据库建设,拟定于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后,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税费征管流程发生了改变,其评估结果影响到存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计征,关系到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减少后期纳税争议,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自2020年11月30日起,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及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同时的处理规则。三是明确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含)以后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使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以前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在2020年11月30日(不含)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纳税评估。四是明确了出现争议时,应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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