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湘价费字第2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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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湘价费字第20号

全文有效

发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价费[1997]2450号《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必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征》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凡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均不得收费,地税部门不予办理领购税务发票手续。

  二、为加强对上述收费及其税收的管理,方便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办证纳税,物价部门和地税部门联合成立代办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收费单位的办证(收费许可证)、购票(发票)、纳税、年检年审工作。为弥补开展上述服务时所需办公、交通、设备和人员等经费的不足,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代办服务机构可对服务对象按其收费总额的1%收取服务费。

  三、各地物价、地税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相互支持、配合、尽快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并按照各自职责检查落实。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的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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