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连锁经营企业形式界定。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规定,连锁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直营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2)自愿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3)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二、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1、对采取直营连锁形式并实行统一的店名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连锁经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跨地市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采取在各连锁商店(商场)所在地按2%的预征率预征,然后由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的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对在同一地市但不在同一县市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由各地市州国税机关按照上述原则决定。
各地应将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的直营连锁店名单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2、对自愿连钡和特许连锁经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执行。
按照张家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联防联控的总体部署,市城区、武陵源区所有办税服务厅从10月8日起暂停窗口业务办理,具体暂停时限视张家界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局、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提...
为全面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