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函[1998]03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13日
关于省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的有关问题,我局曾下发了《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61号)予以明确。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由省局稽查局直接或委托地、州、市、县稽查局查补并由省局稽查局解缴国库的省级税收、罚款、滞纳金可计算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收入任务和增量经费。年度内由省局稽查局编制入库清册分别送省局计财处和各地、州、市局计财科,作为计算考核依据。
二、省局稽查局直接查补的地、州、市、县(市)级税收、罚款、滞纳金,由省局稽查局交由或委托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相应级次入库,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按《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见湘国税发(1998)002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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