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结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湘财[96]财税字第273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免税条件规定而文到之日前已按新增价值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办理退库。
二、对原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而1997年1月1日以后给批准不计提折旧的集体企业,不得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对在免税期内按资产重估价值调帐,新增价值已计提折旧的,从新增价值计提折旧之日起,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超过免税期限,仍未作调帐处理的,亦应从1999年1月1日,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按照张家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联防联控的总体部署,市城区、武陵源区所有办税服务厅从10月8日起暂停窗口业务办理,具体暂停时限视张家界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局、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提...
为全面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