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样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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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样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原则上都应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规定的式样印制单位名称发票。对用量省或情况特殊的或临时需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到地税机关指定的窗口领购或填开发票。

  二、无论是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还是单位名称发票,都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保管,实行限量发售。

  三、所有发票,必须保证下列内容全省统一,不得更改:(一)各种发票的字体;(二)发票监制章 的套印位置;(三)发票代码的位置和位数;(四)地税标记的位置;(五)发票字轨号码的位置和位数;(六)发票各联的印色;(七)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八)各种发票的基本格式;(九)各种发票的适用范围;(十)各种发票的使用时限;(十一)多联式发票一至三联的印刷用纸;(十二)防伪油墨。

  四、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码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发票代码的编制,不得自行更改。

  五、如确属需要,在保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可作适当调整:(一)各种字的大小;(二)定额发票面额的大小;(三)发票票头名称与"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四)发票内框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五)发票内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六)发票内框外边各字所处的位置;(七)凡样本中已设置的票样,各用票单位对票头名称改印单位名称的,可对发票的规格作适当调整,不套印单位名称的,不得更改。

  六、各地在印制样本中设计有关专用和专业发票时,如确需增加某些内容,可在保持原票样格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有关内容。

  七、对各地确属需要但样本中未设置的发票,各地在遵循省局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自行设计票样,报省局批准备案后启用。

  八、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脑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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