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9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税局要求,税务检查证统一归口稽查局管理。各地稽查部门应将原征管、涉外等部门核发的税务检查证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对原由征管、涉外等部门保管的空白检查证统一由各地稽查局送省局稽查局集中保管。
二、今后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集中由各地稽查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下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的要求登记、审核并报省局稽查局统一核发。
三、上述工作各地应于1998年2月底以前完成。同时将税务检查证登记清册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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