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2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信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企业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凡没有为客户直接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以前因各种原因已征收了营业税。没有征收增值税的,从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改征增值税。
二、上述纳税人如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997年内可暂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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