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7]5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16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44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粮食系统所属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除从事政策性业务外,还从事一些商业性经营,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免难以掌握,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粮食系统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同时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其政策性业务所占用的房产、土地仍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商业性经营所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其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所共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各自所占房产和土地面积的比例,由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按年审核,确定其相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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