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2020〕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便利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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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便利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函〔2020〕91号

全文有效

2020.4.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便利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简易注销免办理

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告简易注销信息,且在税收征管系统内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适当调整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2020年4月1日起,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申请一般注销的,优化及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工作要求

疫情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省局“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努力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做好便利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清税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当场办结。同时,要指定专人跟进市监部门传递的简易注销业务,及时做好信息反馈。

本文件执行截止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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