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2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贯彻省政府及省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保证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辖区的国有企业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已收取的必须于1997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退。
二、对已收取发票保证金且连续3年无偷骗税行为或发票严重违章 行为的纳税人,应全面清理,退还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三、1995年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一律退还给纳税人。
四、各地应严格规范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今后每年对管理较好的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要定期清退。
五、今年发票保证金主要是对外来户、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承包户、租赁户、挂靠户、各种名为国营、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业户,各种“皮包”公司等纳税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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