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7]40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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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4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水电厂(站)由省地税局根据各发电厂(站)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并下文明确。

     (二)对属于省级以下管辖的小水电厂(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10%(含10%)

以内确定优惠扣除比例,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优惠扣除照顾,实行每两年核一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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