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4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水电厂(站)由省地税局根据各发电厂(站)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并下文明确。
(二)对属于省级以下管辖的小水电厂(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10%(含10%)
以内确定优惠扣除比例,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优惠扣除照顾,实行每两年核一次的办法。
按照张家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联防联控的总体部署,市城区、武陵源区所有办税服务厅从10月8日起暂停窗口业务办理,具体暂停时限视张家界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局、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提...
为全面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