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62号
失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你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上述两个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分类建帐问题
(一)应建复式帐的纳税人1.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2.个人租赁、承包、挂靠企业;3.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4.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5.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应建简易帐的纳税人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0000元至15000元或月销售收入在2000 0元至30000元的、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机关确定应建复式帐或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委托代理建帐问题“建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所指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必须是经湖南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聘请的财会人员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考核认可。
三、关于定额核定问题各地在核定定期定额纳税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除采用“定期定额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四种方法外,也可采用现行税收管理中那些传统有效的方法,如资金周转、保本分析、毛利率测算、坐点观察、民主评定等方法进行核定。
四、关于定额核定各地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定额应每季核定一次,对经营情况稳定的业户,可半年核定一次。
五、关于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问题“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等十五条 关于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的幅度问题,经研究确定为20%。
六、关于帐簿、凭证及表格上述两个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帐簿、凭证及表格均由省局负责统一设计,各地州市局自行印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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