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局函[1997]11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和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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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和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省电力公司和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陵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做好省电力公司、五陵公司增值税预征与结算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发电企业和五凌公司及其所属五强溪电厂应严格按我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67号)、《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五强溪水电厂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98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2份《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申报的《统计表》必须如实填报该表“重点电力建设基金附列资料”的各栏有关数据。

     二、建立对电力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和内部传递制度

     1.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供电、发电企业填报的《统计表》及其相关附表和附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稽核,并将稽核情况在《统计表》的“审核记录”栏内登记。

     2.各主管国税机关对审核盖章 后的供电、发电企业《统计表》分别进行传递,即于每月20日前将发电企业的《统计表》报送省局一处(报送单位和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将供电企业的《统计表》报送地州市国税局一科。

     3.各地州市国税局一科应对各主管国税局报送的供电企业《统计表》认真进行复审,并将各县(市)电力局填报的《统计表》进行汇总后与地市电力局填报的《统计表》(汇总表)进行核对,两者的相关数据应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同时对《统计表》作相应调整修正,涉及补征税款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主管国税局就地征收入库,并不得视作供电企业的预征税款从省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各地州市国税局税政一科应于每月28日前将复审盖章 后的地市电力局填报的《统计表》及有关审核情况报送省局一处(报送单位和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4.长沙市国税五分局每月对省电力公司和五凌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认真稽核后,上报省局一处。

     三、省局将对《统计表》的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

     四、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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