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7]3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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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于9月30日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局。

     附件:湖南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化征管改革,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以达到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孙建章 同志为组长,高桂初、曾淑平同志为副组长,谭文仕、黄建安、郑惠、杨米加同志为成员的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由杨米加同志任主任,负责督促建帐建制查帐征收日常工作。

  三、建帐建制查帐征收主要内容

     (一)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达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建帐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包含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都应设置复式帐或简易帐,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并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核算。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复式帐:(1)2人(含2人)以上的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简易帐:(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

     (二)现行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

     (三)对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产品进销存登记簿等。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建帐初期,可采用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四、实施步骤和目标

     (一)实施步骤。1997年8月为准备阶段。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作好充分准备。从1997年9月起为推进阶段。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有重点的推进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首先要将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建帐建制的重点先行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同时各地要选择两个征管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作为全面推进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试点单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帐面。

     (二)实施目标。为了切实抓好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局要求各地在1997年年底以前的建帐户要达到个体工商户总数的20%。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1998年以后逐步扩大建帐建制查帐征收面,争取在2至3年内基本上实现对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意义,克服畏难情绪,做到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户,要严格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以平衡建帐户与定期定额户的税收负担。各级调整的具体幅度要根据本地区不同的征管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记帐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加强发票管理是做好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1、各地要对个体私营业户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清理出来的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严厉查处。

     2、全面推行定额、裁剪发票。定额、裁剪发票是防止纳税人开票“大头小尾”隐瞒收入的有效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推行这两种发票,并要将其作为定税和查帐征收的重要依据。

     3、各地对按规定应建帐而未建帐的或不按规定建帐的业户,要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除采取从高核定应纳税额等措施外,可采取停止供应发票的办法,促使其建帐建制。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稽查人员,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以稽查促建帐,以稽查促管理。对查出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照偷税处理;对建假帐偷逃税款的,除查补税款外,要予以处罚;对抗税的业户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的典型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应建帐业户宣传建帐建制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度大业户自觉建帐、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要集中时间,分期分批对税务干部和建帐户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及有关财务、会计等政策法规。为顺利开展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打下基础。

     (六)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在建帐过程中,各地可自行在服务、娱乐业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大户中,按有关文件规定试点。把建帐建制和推行税控收款机有机结合起来。

     (七)对个体私营业户无能力建帐又缺乏财务会计人员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其代理建帐。税务代理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税务机关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八)各地要经常向党政领导汇报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同国税、工商、新闻、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当前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帐和定额核定工作的分工,同国税部门相互协作,搞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和定额核定工作。要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道对核发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核准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落实并分析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差异的原因,澄清税源底子。要与新闻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宣传和报道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对在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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