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局函[1997]11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界市国税局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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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界市国税局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请示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113号

全文有效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的请示》(张国税[1997]5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张家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市级)销售电力不能比照县以下小水电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仍应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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