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对于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对于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对于实现税收收入的良性循环,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明确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除总局《通知》中已明确的内容和重点外,我省国税系统要结合省局《关于开展税收收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75号)的要求,继续抓好以清理欠税和落实收入工作“五不准”为内容的检查工作。
各地在组织落实好总局、省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至二项检查内容。
三、认真、扎实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各地、州、市局、各县(市、分)局、各征收分局(税务所),应首先按要求抓好对本级的税收执法情况的自查工作,然后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地、州、市局对县(市、分)局,县(市、分)局对征收分局(税务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各地、州、市局政策法规科,各县(市、分)‘局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机构要在各级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牵头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省局各直属局(分局)、有关业务处室要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在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省局将从有关业务处室和地州市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州、市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总结材料、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各地应在1997年6月底前将文件精神逐级贯彻到基层,作好检查准备;19 97年7月1日至15日,为各级国税机关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0日为各地重点检查阶段;8月11日至9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总局《通知》的要求及时处理,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上报的总结材料要全面真实,不得瞒报,对发现的问题要作出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意见。为保证省局及时汇总全省检查情况上报总局,各地、州、市局务必于9月10日之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各种统计报表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税收执法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总局的《通知》精神逐条 抓落实。省局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较好、成效显著的地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马虎、走过场、瞒报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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