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9日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的请示》(衡市国税函(1997)第10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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