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介机构库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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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介机构库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全文有效

2020.4.10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财监[2018]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现启动对中介机构的动态调整工作。现就此次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入库

  我厅对中介库的管理实行“低门槛进入,重服务考核”的原则。本次中介库的调整更新,不预设入库名额,未入库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经我厅审查通过后,可进入我厅的中介机构库。入库的条件、程序和提交资料与2018年入库要求相同(2018年入库公告见http://czt.hunan.gov.cn/xxgk/tzgg/201805/t20180509_5009093.html),同时考虑疫情因素,本次入库取消现场核实证件原件环节,所有资质文件提供复印件即可,申请入库机构需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后期通过核实发现资质文件造假,将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进行处理。此外,本次申请机构还需填写《入库机构信息表》与《入库专家信息表》(见附件1、2,已入库机构无须再次提交)。

  需要调整原公司基本情况表等信息的已入库中介机构,按要求提交调整后的公司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整出库

  对于已入库中介机构的调整出库,继续实行“黑名单”制(黑名单具体情形见附件4,以本次修订为准)和末位淘汰制。我厅将结合每次服务后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和日常管理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打分排名,依总分排名淘汰后五位(打分细则见附件3)。打分排名结果及淘汰名单将与调整入库名单一并公布。被淘汰出库的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三、付费标准调整

  为落实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今年我厅将对《办法》中付费标准进行修订。《办法》修订前,属于计时付费的项目,暂延用《办法》第四章“付费标准”执行;属于计件付费的项目,付费标准调整为:服务质量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最高可参照原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60%计费;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可按50%的折扣计费;服务质量低下的,一律按“差”确定等次,可按40%的折扣计费。对于不接受此次付费标准调整的在库中介机构,本次可向我厅申请出库,否则视为接受此次调整。

  四、申请报送时间及地点

  请有意入库的中介机构,请将申请资料于4月17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发送资料电子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我厅财政监督局四楼406办公室,逾期者概不接收。

  联系人:谭修邦 0731-85165310,86165203

  邮箱:hnczjdj@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入库机构信息表.xlsx

  附件2:入库专家信息表.xlsx

  附件3:打分细则.doc

  附件4:纳入省财政厅中介库黑名单的具体行为

  参阅件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8]5号)

  参阅件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财监[2018]7号)

附件1:《入库机构信息表》.xlsx 

附件2:《入库专家信息表》.xlsx 
附件3:《中介机构服务打分细则》.doc 
附件4:《纳入省财政厅中介库黑名单的具体行为》.doc 
参阅件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8]5号).docx 
参阅件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财监[201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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