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保证金、纳税保证金和罚款收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6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1996]52号)的规定,规范我省国税机关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税收环境,发挥国税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税,文明执法,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机关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纳税保证金和各种罚款收入(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收取的三项费用,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组织;地州市局直属机构收取的三项费用,由各直属机构负责清理。
二、这次清理三项费用的截至时间到1996年12月31日止。凡收取有三项费用的征收单位、管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附表(见附件)的要求逐项填报。地州市局负责按县(市、分)局、直属机构汇总报省局。
三、各地州市局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三项费用清理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要充分听取县(市、分)局的意见,对三项费用的收取、管理、清退和使用提出建议,在4月底将清理情况和意见书面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根据各地的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开展三项费用的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对加强国税机关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具体工作由法规、征管、发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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